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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再见了投标保证金、投标报名!!

导读

       长期以来,在招投标中,保证金制度备受诟病,保证金被占用、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屡屡发生,企业因投标,导致大量资金被占用,且周期很长,负担过重,不利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

       招投标领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不论是国办函〔2019〕41号文明确提出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还是各地陆续发布通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出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

       保证金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招标采购“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一系列举措的出台,不难看出,取消投标报名、取消投标保证金已是大势所趋。

       目前在“招投标”的法律规定上,没有规定需要投标报名,也就是说“投标报名”只是一个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招投标”操作习惯而已。

       按照以往惯例,进行交易的工程建设招投标等项目,交易流程中均存在“投标报名”环节。设置“投标报名”环节和报名期限,由此可能致使投标报名不充分,投标人获知招标信息较晚而错过了报名时间。同时,容易泄露潜在投标人名单,易导致串标、围标和劝阻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等行为的发生。

 

国办函〔2019〕41号,明确提出:

       精简管理事项和环节。系统梳理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在此之前,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等八部委公布第2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也明确规定:除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力推工程担保

 

       2020年7月14日《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正式发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提出:

       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2019年7月,住建部等六部门共同发文(建市【2019】68号),强调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明确提出: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

       同时强调严禁将现金保证金挪作他用,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退还。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是“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支持多个担保保证人开展业务,保证公平竞争!并全面公开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工程业绩、信用信息以及工程担保相关信息。

       2020年6月1日,浙江省住建厅、发改委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6月30日起实施。

 

  • 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以及拖欠工程款的理由,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依据;

 

  • 2020年6月30日后,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全面推行工程保函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

 

  • 2020年6月30日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全面推行以工程保函方式缴纳。已经以现金缴纳的上述保证金可用工程保函替换。

 

2、2020年6月30日后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降低保证金缴纳金额,其中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50万元;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

 

  •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

 

3、实行保证金差异化缴纳。

 

  •  6月30日起,信用评价结果最高等级的建企可免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保证金;

 

  • 实名制管理到位、连续两年未被欠薪立案且未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建企,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被欠薪立案的建企,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金额,最高不超过3倍。

 

各地已陆续发文明确取消“投标报名”

 

  • 北京市发改委会同市规自委等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化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通知》明确:取消现场投标报名,推进电子投标。

 

  • 2019年,广西住建厅、发改委、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取消招标报名环节,全面实现使用电子标书,实现招标文件网上下载。

 

  • 江西省住建厅在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管方面提出8项要求:全面实行招标投标电子化和信息化;严格招标信息公告和中标结果公示环节审查;取消投标报名环节,推行网上无记名方式购买标书、图纸;

 

  • 2019年南宁市财政局发布《关于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工作和深化改革有关内容的通知》,明确:取消政府采购项目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上报名环节,即取消项目开标前设置供应商信息登记和网上报名要求。供应商在采购项目截标前均可提交投标(竞标)文件参与投标(竞标)。

 

  • 2020年1月,山东发文,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多地发文

 

  • 浙江:自2019年6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亦同。

 

  • 广州:新发出采购公告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 河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自2019年8月1日起,在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活动中,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也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 山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提出: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 浙江省财政厅官网发布《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19年6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亦同。

 

  • 2019年,广西省南宁市财政局印发的《南宁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工作和深化改革有关内容的通知》,要求南宁市本级政府采购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和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

 

  • 湖北: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并要求相关单位严格执行,不得变通和变相收取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任何费用,一旦发现有违规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严肃查处。

 

       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保证金制度备受诟病,保证金被占用、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屡屡发生,企业因投标,导致大量资金被占用,且周期很长,负担过重,不利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

       目前,工程建设领域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已全部被取消。但保留的四类保证金依然会占用企业流动资金,且占用时间较长。

 

       关于保证金,这几年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有效减少建筑业企业资金占压,补充流动资金,减少银行贷款,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另一方面大力推广推行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和保险保函三种形式的履约保证制度。进一步为建筑业企业减负,企业资金充裕后,可以在更新机械设备、技术研发、人员培训等方面加大投入,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跨等级、跨专业投标”,多地跟进

 

  • 2020年4月,黑龙江发文,允许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承接上一等级的房建项目,允许承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不高于总承包资质等级的专业承包工程。

 

  • 2020年1月,山东发布通知,允许总承包企业参与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项目的投标,允许部分资质互跨专业参与同等级工程投标。

 

  • 2019年1月,江苏允许部分类别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跨专业承接工程。

 

  • 2018年12月,广东省下发通知,允许信用好的建企超资质承接工程项目。

 

  • 2017年12月,河南省印发文件,提出信用等级为AAA(最高)级且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可在现有资质类别内承接高一等级资质相应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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